南工教〔2016〕134号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学生行为,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本科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9月5日

南京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附件
南京工程学院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本科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所注明的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须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具有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填写《南京工程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后,方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须在相应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主要复查以下内容: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须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组织活动。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特困补助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三)注册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除申请困难补助外,暂缓注册期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分具有学籍时间和在校累计时间;任一时间达到规定限值即为达到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不计入服兵役时间)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的两倍,在校累计时间不超过专业规定学制的1.5倍。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专业编入相应年级的相应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学费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前期已修课程成绩均分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提前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1/2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 学生主动要求或因学业原因留级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
(二)选修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外语类课程、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程等。选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该类别课程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一)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上一年级教学大纲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免修手续于每学期前三周到教务处办理。
(二)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单招班、艺术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达425分,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
(三)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南京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申请免修相应的课程;
(四) 退役复学学生的课程免修以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重修是指学生理论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的再次修读。学生申请重修的流程及要求按《南京工程学院学生重考、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学生在学有余力前提下,可依据自身发展需要辅修其他专业。
(一)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70分且具备辅修专业先期课程基础的学生,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可申请辅修;
(二)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由学生自主选择;
(三)辅修其它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主修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
(四)若主、辅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相同课程,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分多或相同的课程可替代相关专业的课程。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被替代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一半;
(五)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业的学生,学校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毕业后成绩单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方式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课程成绩有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记分方式。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0-100 |
80-89.9 |
70-79.9 |
60-69.9 |
0-59.9 |
第十七条 理论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重考一次。重考的流程与相关规定按《南京工程学院学生重考、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学分是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依据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助学二学历”所获得的学分,按《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助学二学历”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交流项目按《南京工程学院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转专业产生修读课程变化需要学分认定,按《南京工程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经历、成果的学分认定,按《南京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认定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通过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六)学生在校期间,可提交《南京工程学院旁听课程申请表》申请修读校内其它专业非跨专业选修的课程,经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跟班修读。所修学分可认定为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七)学生因故中断学业,重新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者,在其原就读高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以向学校提出学分认定申请,通过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学分绩点分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绩点是反映学生对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由该课程在校期间取得的最高分以及最高分所对应的考试性质(正考、重考、重修)来确定。课程绩点与考试性质的对照表如下:
正考取得的百分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分数段 |
对应绩点 |
1 |
95≤X≤100 |
5 |
2 |
90≤X<95 |
4.5 |
3 |
85≤X<90 |
4 |
4 |
80≤X<85 |
3.5 |
5 |
75≤X<80 |
3 |
6 |
70≤X<75 |
2.5 |
7 |
65≤X<70 |
2 |
8 |
60≤X<65 |
1 |
9 |
X<60 |
0 |
正考取得的等级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 |
对应的绩点 |
1 |
优秀 |
4.5 |
2 |
良好 |
3.5 |
3 |
中等 |
2.5 |
4 |
及格 |
1.5 |
5 |
不及格 |
0 |
重考.重修取得的百分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分数段 |
对应绩点 |
1 |
95≤X≤100 |
4.5 |
2 |
90≤X<95 |
4 |
3 |
85≤X<90 |
3.5 |
4 |
80≤X<85 |
3 |
5 |
75≤X<80 |
2.5 |
6 |
70≤X<75 |
2 |
7 |
65≤X<70 |
1.5 |
8 |
60≤X<65 |
1 |
9 |
X<60 |
0 |
重考.重修取得的等级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 |
对应的绩点 |
1 |
优秀 |
4 |
2 |
良好 |
3 |
3 |
中等 |
2 |
4 |
及格 |
1 |
5 |
不及格 |
0 |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的整体质量,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重要条件,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含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程、外语类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
专业选修课按毕业要求的最低任选学分要求,取获得成绩最高的课程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公共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南京工程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申请,经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核准后,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四)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入我校后的课程修读和学费缴纳:
(一)须补修转入专业先期应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方能毕业。学生原专业获得的学分通过审核的可予以承认。
(二)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计: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五周(含五周)者;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4者;
(三)因心理疾病不能适应校园生活,经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建议,本人申请或监护人同意需要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可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创业需要可提出休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批准的休学限期内,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除休学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项目。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手续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达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二)学生在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间,应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在学校居住。学生在该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可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教学单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二)教务处根据复学学生已修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年级与班级。学生应按所编入班级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已康复,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因心理原因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指定专业医院的康复证明;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凭退役证、退伍证明等材料申请复学;
(五)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被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安排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学业提示
第三十一条 学业预警与学业提示是加强学生学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协作,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业预警与学业提示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学业预警:
(一)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达15学分者;
(二)一年级学生,任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达10学分者;
(三)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未达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学业提示:
(一)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类课程获得学分未达毕业学分要求者;
(二)毕业班学生,任一类型选修课程获得学分未达毕业学分要求者;
(三)毕业班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者。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初由教务处根据学业成绩统计学业预警与学业提示的学生名单,并通报各教学单位,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向学生提出书面预警,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对相关材料及时处理,建立档案留存。
第八章 留级、试读、退学
第三十六条 留级规定。凡学生所学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学分低于以下标准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20学分;
二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60学分;
三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100学分;
四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140学分(本条仅适用于五年制专业学生)。
毕业学期前累计未通过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30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学习年限已满,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试读规定
(一)第一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跟班试读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学生可以继续跟班学习,但是学籍纪录中要进行相应的记载。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跟班试读或跟班试读申请未被批准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试读申请,学校视其学业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留级试读机会。
(1)留级试读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留级试读手续;
(2)学生只有一次留级试读机会,留级试读期为一年,留级试读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留级试读期间,如学生学习
不努力或发生违纪行为,即中止留级试读,责令退学。
(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留级试读或留级试读申请未被批准者,应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一)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超过学习年限规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二)累计在校实际学习的时间超过学习年限规定者;
(三)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八)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其它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处理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自愿退学。
处理程序为: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经教务处合法性审查,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达到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四)条款者。
处理程序为:
(1)教务处进行学业情况审核,并提出退学处理建议;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教务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学业情况及申辩情况,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达到第三十八条第(五)、(六)、(七)、(八)、(九)、(十)条款者。
处理程序为:
(1)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并提出退学处理建议;
(2)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教务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情况及申辩情况,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
领回;
(三)学校发给被退学学生退学证明与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毕业审查时,仅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生(不含取消答辩资格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2个月的限期完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限期内,学生可重新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一次答辩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超过学习年限且未达到毕业标准,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及退学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及格课程达40学分及以上且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作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不及格课程在40学分以内且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结业申请,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该类结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毕业当年统一组织的换证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填写《南京工程学院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及教务处审查通过予以变更。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如满足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至少已取得40学分可颁发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实际在校学习年限记载。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予以撤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